| 教育與心理研究 |
| 壹、 |
審稿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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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之審查包括預審、初審、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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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預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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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刊編輯委員會就來稿做初步篩選,凡符合本刊之性質、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格式、體例等)及嚴謹程度者,即由編輯委員會交付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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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符合本刊性質、形式要件、嚴謹程度者,由編輯委員會討論確定後,逕予退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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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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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預審通過之文章由編輯委員會聘請兩位評審人匿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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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審意見分為四類:(1)推薦採用、(2)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3)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4)不予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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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建議
□推薦採用
□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
□不予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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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詳見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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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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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審稿者建議「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之文稿,由編輯委員會去函請作者修改,作者需於兩星期內修改完畢,將修改後之文章,連同「修改說明」及「答辯說明」,寄回編輯委員會,由編輯委員會交原評審人審查。編輯委員會則於複審意見寄回後,根據複審意見及稿件數量決定採用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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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複審之審查規準與表格同初審意見表,惟刊登建議之部分只分「推薦刊登」、「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刊登」、「拒絕刊登」三級。 |
| 貳、 |
稿件修正與刊登 |
| 一、 |
凡經編輯委員會決議考慮接受刊登之文章,投稿者須根據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並於規定之期限內寄回修正稿件、修改說明、答辯說明,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
| 二、 |
寄回之修正稿件將交由責任編輯審查,如未能依照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提出適當答辯者,經編輯委員會之決議,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
| 三、 |
修正之稿件經責任編輯審查合宜者提請編輯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將發給<接受刊登證明>,作者於接獲本刊之<接受刊登證明>後,需於一星期內寄回修正稿件、磁片(以word檔儲存)、出版授權同意書,以利出版,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
| 參、 |
審稿作業原則 |
| 一、 |
專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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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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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編輯委員會積極了解審稿者之審稿品質,並建立審稿者資料庫,作為推薦審稿者之依據,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提升學術對話水準。 |
| 二、 |
迴避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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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刊之編輯委員、執行編輯如有投稿本期刊,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不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如審稿意見、審稿者資料),其職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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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斟酌考量投稿者與評審人間之利害關係(如論文指導關係、同事關係等),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 |
| 三、 |
保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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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論審稿中或審稿後,編輯委員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稿者之資料負保密之責,稿件審查以匿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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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刊編務資料之保管悉依【《教育與心理研究》期刊編務資料保管辦法】規定辦理,以盡保密之責。 |
| 肆、 |
撤稿 |
| 一、 |
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提出。 |
| 二、 |
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投稿本刊之文章,如於初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投稿。 |
| 三、 |
初審完成,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否則視同自動撤稿。 |
| 四、 |
因大幅修改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掛號交寄)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本刊統一給予四星期之時間修改。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亦視同撤稿。惟有特殊原因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限另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