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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集刊

2001.08.16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
2002.06.10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2.08.06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2.11.08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3.10.10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4.05.21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4.11.12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5.05.22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2006.01.07編輯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壹、審稿流程
  本刊之審查包括預審、初審、複審。

一、預審
 1. 本刊編輯委員會就來稿做初步篩選,凡符合本刊之性質、形式要件(包括字數、格式
  、體例等)及嚴謹程度者即由編輯委員會交付審查。
 2.不符合本刊性質、形式要件、嚴謹程度者,由編輯委員會討論確定後,逕予退稿。

二、初審
 1 .預審通過之文章由編輯委員會聘請兩位評審人匿名審查。
 2. 初審意見分為五類:
  (1)極力推薦採用、(2)推薦採用、(3)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4)修正後再送
   原審者審查、(5)不予採用。

  刊登建議

  □極力推薦採用﹝90分以上﹞
  □推薦採用﹝80-89分﹞
  □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75-79分﹞
  □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70-74分﹞
  □不予採用﹝69分以下﹞

 3. 審稿意見為「極力推薦採用」、「推薦採用」、「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
  」者,原則上考慮刊登;審稿意見為「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者,於作者修改或提
  出說明後,交予原審者複審;審稿意見為「不予採用者」,不予刊登。稿件之刊登予
  否,由編輯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來稿數量等因素作成決定。
 4. 初審時兩位評審意見有些微出入時,由編輯委員會決定處理方式。但當兩位審查意見
  其中一人之評分達75分以上,另一位評分則未達70分者,交由編輯委員會開會,根據
  審查意見,決定是否送三審。送三審的文章,根據三位審查者的分數較接近的兩個分
  數加權(乘以二),加上差距較大的一位分數(乘以一),求其平均(除以五),得
  到平均分數高於75分後,再參考是否採用。

三、複審
 1. 凡審稿者建議「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之文稿,由編輯委員會去函請作者修改,作
  者需於兩星期內修改完畢,將修改後之文章,連同「修改說明」及「答辯說明」,寄
  回編輯委員會,由編輯委員會交予原審者複審。編輯委員會則於複審意見寄回後,根
  據複審意見及稿件數量決定採用或送三審。
 2. 複審之審查規準與表格同初審意見表,惟刊登建議之部分只分「極力推薦採用」、「
  推薦採用」、「修改後不必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拒絕採用」四級。

貳、稿件修正與刊登

一、凡經編輯委員會決議考慮接受刊登之文章,投稿者需根據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
  改,並於規定之期限內寄回修正稿件、修改說明、答辯說明,否則恕難如期刊登。

二、寄回之修正稿件將交由責任編輯審查,如未能依照審稿意見及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提
  出適當答辯者,經編輯委員會之決議,得暫緩或撤銷刊登。

三、修正之稿件經責任編輯審查合宜者,本刊將發函通知作者,作者接獲通知後,需於一
  星期內寄回修正稿件、電腦磁片(以word檔儲存)、著作財產權讓渡書,以利出版,
  否恕難如期刊登。

參、審稿作業原則
一、專業原則
 1. 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
 2. 編輯委員會積極了解審稿者之審稿品質,並建立審稿者資料庫,作為推薦審稿者之依
  據,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提升學術對話水準。

二、迴避原則
 1. 本刊之編輯委員、執行編輯如有投稿本期刊,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
  不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如審稿意見、審稿者資料),其職
  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
 2. 審稿名單之推薦,編輯委員會除本最大知能推薦適合之專業審查人員外,並斟酌考量
  投稿者與審稿者間之利害關係(如論文指導關係、同事關係等),迴避不適合之審稿
  者。

三、保密原則
 1. 不論審稿中或審稿後,編輯委員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稿者之資料負保
  密
之責,稿件審查以匿名為原則。
 2. 本刊編務資料之保管悉依【《教育研究集刊》編務資料保管辦法】規定辦理,以盡保
  密之責。

肆、撤稿

一、投稿者撤稿之要求,需以書面(掛號交寄)提出。

二、為避免資源浪費,凡投稿本刊之文章,如於初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本刊兩年內不接
  受投稿。

三、初審完成,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需於正
  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否則視同自動撤搞。

四、因大幅修改需要需延期交稿者,需以書面(掛號交寄)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本刊統
  一給予四星期之時間修改。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亦視同撤稿。惟有特殊
  原因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限另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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